慈溪顾孟超律师
一、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... 查看详情 >>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九十条规定,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翁XX、方XX、方X、方XX、方XX的诉... 查看详情 >>
被告叶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X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34500元,并赔偿原告以15000元为基数、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该款清偿日止、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... 查看详情 >>
综上,自诉人沈XX控告被告人陈XX犯诽谤罪不能予以认定,被告人陈XX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XX未捏造事实的辩护意见应予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... 查看详情 >>
本院认为,被告人X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被行政处罚后,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。公诉机关指... 查看详情 >>